代收款人也能做原告,楊律師利用票據無因性成功要回工程欠款50萬元
案件起因:原告王老板長期從事建筑勞務分包工程,王老板與某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系長期合作關系,雙方的諸多合作項目中,有一個存在長期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后來經王老板多次催要,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欠某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50多萬元工程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出票人的一張50萬元的電子匯票結算與某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于是,某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議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王老板了解雙方債務關系。但因王老板本人不能作為本張票據的背書人承接此匯票,于是王老板找到了某裝飾設計中心由其作為被背書人代收匯票。按照上述操作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張電子業承總匯票,票面余額 500000 元,承兌人為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款人為某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某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又給某裝飾設計中心。票據到期后,某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電票系統顯示拒給付款。現票據狀態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案,可以迫所有人!。王老板無奈找到天津楊德明律師,希望楊律師幫他追回欠款。
案件經過:楊德明律師細心審查了證據,較終決定依據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無因性的法律規定,以代收貨款人某裝飾設計中心我原告提起訴訟。在提起起訴前楊律師指導王老板與某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賬并簽訂債務確認書,債務確認書明確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方式為,由王老板制定某裝飾設計中心代為收取某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給王老板的的商業承兌匯票。
本案的原告為:某裝飾設計中心,被告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某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的訴訟請求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些據款項50萬元;2、請求判令的被告連出向原告賠償利息損失;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典據的出具,承兌、背書等均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涉案票據到期后經提示付款被拒付,原告作為合法持票人,有權向匯票的出要人,背書人行使追要較,票據具有無因性與基礎法律關系向分離,原告作為訴訟主體適格。本案各被告作為涉案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應連帶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證據充足,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 自*人民共和票據法》*七十條**款:“持典人行使追素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一ì被拒絕付欲的匯司金額;(二)匯三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密計算的利息:|三|**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的規定,原告主張的利息,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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